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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陳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
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利率 1 14,586元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9,756元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0,720元 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8,824元 自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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