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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3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蔡譽彬
被 告 郭明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20,277元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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