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3,旗小,92,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陳明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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