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3,旗小,96,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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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96號
原 告 王竣右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被 告 魏源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掩人耳目,因此,在客觀上可預見若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於不相識之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犯罪有密切關連,竟以縱有人以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之苗栗車站內,以新臺幣(下同)5,500元之代價,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卡,均一同出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述門號使用權限後,即先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上述行動電話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辦註冊如附表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後,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聯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訛稱:可視訊聊天云云,並於側錄私密影片後,復訛稱:須配合購買遊戲點數,否則散布私密影片等詞,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3日上午,陸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透過信用卡購買83,500元之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再將之儲存至如附表所示之會員帳號內,因而使原告受有損失。

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遭詐欺之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同法第273條第1項業已明定。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經本院調取被告因交付手機門號SIM卡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犯幫助詐欺得利罪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書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983號不起訴處分書(同一事實因而為判決效力所及,故不起訴)存卷可查,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從而,被告提供自身申辦之手機門號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進而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順利申辦如附表所示之會員帳號,並藉此於詐欺後,順利收納犯罪所得之行為,既使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幫助者即被告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並賠償原告8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依據見本院卷第53頁之送達證書),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註冊門號 註冊時間 GASH會員編號 備註 1 0000000000 110年12月5日20時27分 PZ0000000000 遠傳電信 2 0000000000 110年12月19日16時42分 CZ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 3 0000000000 110年12月19日17時16分 HZ0000000000 遠傳電信 4 0000000000 110年12月29日17時52分 FZ0000000000 遠傳電信 5 0000000000 111年1月3日9時 JZ0000000000 遠傳電信 6 0000000000 111年1月4日23時56分 JZ0000000000 台哥大電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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