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3,旗簡,17,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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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黃保存
兼訴訟代理人 徐黛蒂


被 告 達豫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達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聰


郭文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同法第26條之1規定甚明。

是公司如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程序終結前,法人格尚未消滅。

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原則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業有明定。

經查,被告於民國92年5月6日由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9201135800號函予以廢止登記,有該函文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7頁),故引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行清算程序,且於未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下,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然而,被告迄未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向公司登記址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報清算人之就任事宜,亦有該院112年12月13日雄院國民字第1120003961號函文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因此,本件自應以被告於廢止登記時之全體董事即郭文聰、吳芳郎、郭文藻為被告之清算人,並於訴訟中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但因吳芳郎已於起訴前之109年7月25日死亡,爰於訴訟中,以剩餘董事即郭文聰、郭文藻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有代表被告之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原告徐黛蒂之配偶、原告黃保存之父親黃允得生前因向被告購買車輛,遂邀同訴外人即黃允得之父黃枝良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由黃枝良將自身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以被告為權利人,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擔保購車貨款。

然而,系爭抵押權擔保之購車貨款,已經黃允得全數清償,被告卻怠於發給清償證明文件,導致無法辦理塗銷登記,因此,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而不存在,系爭抵押權自失所依附;

又原告現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之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

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同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台灣省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函文、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實。

因此,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而不存在,抵押權自當同時消滅,則原告本於系爭土地所有人地位行使其所有權,請求將失所依附致實際權利應不存在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以除去對其所有權之妨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至系爭抵押權之登記權利人名義雖為「達豫國際有限公司」,但「達豫國際有限公司」即為被告變更公司組織前所使用名稱,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是此部分自無礙本院之上開認定,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判決主文第1項係命被告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意思表示,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尚不宜於判決確定前宣告假執行,是本院爰不另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登記之抵押權利人 存續期間 登記之債務人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登記日期: 83年11月17日 478,296元 達豫國際有限公司(即被告) 存續期間: 自83年10月29日至85年11月29日 登記字號: 旗登字第014354號 黃枝良、黃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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