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3,旗補,41,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林千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4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46,973元+起訴前從99年1月7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53,073.06元、從104年9月1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月4日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58,799.69元、違約金1,20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