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語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78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3,657元+起訴前從112年8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2月28日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205.86元、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之違約金1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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