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3,旗補,79,2024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79號
原 告 包嘉瑞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婷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旗救字第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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