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3,旗補,84,2024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豊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珠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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