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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叡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3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1,696元+其中之1,497元於起訴前從108年2月20日至113年3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77.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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