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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旗簡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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