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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曾綉連
被 告 己○○
丁○○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30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8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5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執行費匯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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