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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317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8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96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切結書影本乙件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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