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97,旗簡,48,200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4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3 月31 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96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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