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98,旗小調,26,2009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小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