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曾阿蘭即戊○○○
巷124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6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2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94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記錄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丁○○、己○○對原告之主張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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