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99,旗小,198,2010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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