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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候文校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21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6 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貸款融資查詢表、存摺存款明細表、歷史帳單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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