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99,旗簡,23,201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3 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貨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國民現金申請書暨綜合約定書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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