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99,旗簡,80,2010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合家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8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部份,自民國97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9%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共同於民國92年6 月26日簽發到期日民國94年12月27日、面額捌拾萬元之本票一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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