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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松山郵局第137025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自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債權讓與之通知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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