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99,旗聲,38,2010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38號
聲請人即原告 唐子林
送達代收人 黃雅姿
相對人即被告 王朝安
上列聲請人與王朝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王朝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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