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1,旗聲,8,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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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賴春玲
相 對 人 蕭富榮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富榮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公示送達,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以101 年度旗補字第60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此裁定書已於101 年6 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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