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和德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峯
被 告 林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旗簡字第13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貸款約定書、繳息明細表、通知函回執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