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2,旗補,83,201310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83號
原 告 李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宛鎮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 ㎡×原告請求面積334 ㎡(原告所有土地於修改經界後之地籍圖上所示減少土地範圍之估算面積)=18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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