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4,旗補,6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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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安珍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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