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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林正興
被 告 王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1 月至5 月間,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3 萬元、5 萬元予被告,被告已於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61號偵查程序中對上開借款事實坦認不諱,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當庭自承願意依據原告請求內容而為賠償,並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業據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前開請求表示認諾在卷(參見本院卷第28、2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前揭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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