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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堇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永祥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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