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7,旗原簡,1,2019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原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忠德



以上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秋妹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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