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75號
原 告 王錫慶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王錫文
訴訟代理人 王洪美蓮
王瑞成
被 告 王品淵
王秀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原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以高市地旗測字第10970247900 號函函覆本院稱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可分割為3 筆土地,惟該所又於同年5月8 日以高市地旗測字第10970385700 號函函覆本院稱前揭土地僅可分割為2 筆土地,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 年6 月16日11時40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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