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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蘇炳璁
被 告 蕭國正
蕭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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