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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047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157.85平方公尺+82.85 平方公尺+20.01 平方公尺+3.1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20 元/平方公尺=58,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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