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7,旗補,30,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30號
原 告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光耀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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