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8,旗小,239,2019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張盈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惟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0 ○00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尚設有居所於本院轄區,則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屬無管轄權之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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