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李銘璽
蔡佩娟
沈君祥
被 告 童明山
謝菊英
童振芳
童榮根
童榮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六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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