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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文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金阡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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