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8,旗簡,35,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簡字第35號
原 告 鄭金霞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石
福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訴訟代理人 張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五十五年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旗登字第00三七九七號收件,為石福生所設定之債權額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石福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繼承訴外人鄭瑞忠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於民國55年間,鄭瑞忠將系爭土地為石福生(歿)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250元之抵押權,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55年旗登字第003797號收件後完成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55年3 月19日起至55年8月18日止。

惟石福生於60年3 月18日死亡,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認定被告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依法為石福生之遺產管理人。

惟系爭抵押權並無擔保之債權存在,縱有擔保之債權存在,亦已於罹於時效消滅,被告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內實施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已逾除斥期間而消滅,應予塗銷。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債之消滅需經由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五種法律關係,原告未經由旨揭法律關係逕行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顯無理由,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且原告主張債權時效消滅,亦直接認諾有債權法律關係存在,債之關係仍然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中段亦有明定。

(二)查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抵押權人為石福生,其設定義務人為鄭瑞忠,而石福生已於60年3 月18日死亡,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石福生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14頁),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其持分係繼承鄭瑞忠而來,系爭抵押權經旗山地政事務所以55年旗登字第3797號收件,存續期間自55年3 月19日起至55年8 月18日止等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及異動索引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36 頁),被告並未舉證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有何時效中斷之事由,縱使其為時效15年之一般債權,至遲於70年8 月18日為止,其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又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即75年8 月18日以前,均未曾行使抵押權,系爭扺押權自已逾除斥期間歸於消滅。

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而未塗銷抵押權設定,自有害於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自得請求排除之。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80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規定,請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石福生之遺產管理人應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應有理由,堪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述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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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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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性質│             地號             │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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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  558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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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  1,41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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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  606   │ 1/3                │
├──┼──┼───────────────┼────┼──────────┤
│ 4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  │  7,192 │ 1689/14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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