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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51號
原 告 沈向涵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劉明輝
劉清景
訴訟代理人 劉阿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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