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9,旗補,122,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郁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47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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