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佳寬
訴訟代理人 鄭義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 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原告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相對人陳雪嬌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