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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調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覃宛琼
覃碩宸
覃善台
覃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次按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遺產分割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3條第3項第6款亦分有明定。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
二、經查,聲請人代位其債務人甲○○聲請就其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分割之調解,惟因遺產分割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之丙類事件,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對於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故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是本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之「遺產分割」事件之家事事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處理。
次查,乙○○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5 樓,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
而乙○○之主要遺產所在地則為苗栗縣公館鄉,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見卷附證物存置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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