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09,旗調,184,2020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相 對 人 謝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002,090 元,惟相對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函詢相對人是否願提解到庭調解,相對人表示不同意提解到庭調解,此有相對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旗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36頁),相對人既不同意提解到庭調解,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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