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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金柱(歿)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調解繫屬前之民國108 年12月27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402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足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自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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