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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4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被 告 吳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自民國92年1月起至96年8月止之信用卡帳單影本。
三、提出歷來還款抵充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之明細資料(均須詳列計算式,內含請求本金116,360元係如何結算?利息請求自96年7月23日起算係如何認定及其依據?本件有無加計違約金(含費用、帳務管理費等)?金額若干?若加計有無逾法定利息上限?有何特別損害而需收取違約金?)。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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