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2,旗小,160,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16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洪睿廷
洪鈺涵
洪睿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鈺涵、洪睿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家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洪睿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洪鈺涵、洪睿彣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家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洪睿廷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為原告欲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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