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小字第2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秀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翁麗鳳
周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