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2,旗小,57,2023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陳國宏
被 告 東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83,330元 自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 0.1845% 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2年2月23日止 0.369%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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