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民事-CSEV,112,旗簡,60,2023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美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岡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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