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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調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溫珮竹
賴澄枝(歿)
呂菊攣(歿)
上列聲請人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進行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其為相對人溫珮竹之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之追償,爰聲請對相對人進行調解,並請求相對人溫佩竹就其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415地號土地,先前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賴澄枝、呂菊攣部分,應予塗銷,並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然而,相對人即抵押權人賴澄枝、呂菊攣分別於調解聲請前之111年11月28日、106年10月2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內容可參,是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賴澄枝、呂菊攣進行調解,已難認有何成立之望;
再者,相對人溫珮竹僅為前述抵押權之債務人,在未得抵押權人之同意前,本無與聲請人進行調解並決定塗銷抵押權之權利。
因此,本件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及上開具體情事,應可認為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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