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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33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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